November 04, 2003

中環及灣仔填海工程事件簿

4/1/ 2002
    邀請参與中環填海第三期工程投標預審被刊登。

12/8/2002

    五工程商被邀參與工程合約投標, 截止日為2002年10月11日 。

30/9/2002

    投標截止日延至2002年11月8日 。

31/102002

    投標截止日再度延期至2002年11月22日 。

29/11/2002

    保護海港協會(SPH)出席城規會(TPB)就灣仔發展計劃基礎上(灣仔第二期填海工程)與保護海港條例相抵觸的反對意見聽證會。SPH忠告TPB有關計劃不合法, 倘若計劃被批准, 協會可能採取法律行動。

17/12/ 2002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批准中環填海計劃(第三期) 23.11公頃 目的為以下項目作預備 :


     - 基建用地, 包括中環灣仔繞道

     - 文化及政府設備

     - 商業發展

     - 戶外平臺 (海濱長廊?) 及

     - 戶外空間

23/12/2002

    中環第三期填海工程投標價公報。

27/12/2002

    中環第三期填海工程刊憲

7/1/2003

    保護海港協會獲知其反對意見被城規會拒絕, 遂發信通知城規會, 將開始有關灣仔第二期填海工程的司法覆核。

10/1/2003

    城規會為新規劃的灣仔第二期填海工程刊憲。

30/1/2003

    中央投標委員會(CTB)會晤拓展署(TDD)商討已呈交的中環第三期填海工程標書。TDD及其顧問於2003年1月28日提出建議, 將工程合約批予中國海外。會議其間, TDD告知CTB有關保護海港協會就灣仔填海工程申請司法覆核, 可能會對分區計劃大綱核准圖(OZP)的授權做成延誤, 轉而影響中環灣仔繞道工程(CWB)的授權。, CTB 要求TDD具體化根據標書時間表正在進行的CWB最新評估。

6/2/2003

    中央投標委員會(CTB)再次會面。拓展署(TDD)注意到根據標書時間表正在進行的中環灣仔繞道工程(CWB)有縮減的機會, 可是政府卻要CWB在中環第三期填海工程施工期內加緊進行。“選擇在完成填海工程後, 發出新的指示去完成CWB將會是非常破壞性的, 這不會有利於公眾利益” 。CTB提出建議, 將工程合約批予禮頓-中國建築-宏安聯營公司(禮頓聯營)。

7/2/2003

    SFST 批准中央投標委員會的建議, 將工程合約批予禮頓聯營。

8/2/2003

    投標公司, 中國海外, 要求會見拓展署署長討論有關的投標項目。

10/2/2003

    有關中環第三期填海工程合約批予禮頓聯營的信件發出, 合約開始日期為2003年2月28日。中國海外繼續尋求會見拓展署署長的機會, 要求保留合約直至事件被澄清。另一投標公司, 五洋建設株式會社(五洋建設) 同樣要求保留合約。

11/2/2003

    拓展署署長通知中國海外有關的工程合約已批予禮頓聯營。

12/2/2003

    中國海外向審查機構就懷疑競投頂目違反世貿採購協定提出控訴。隨後, 其他投標公司同樣提出控訴。

14/2/2003

    保護海港協會出席城規會另一次有關新規劃的灣仔第二期填海工程的反對意見聽證會, 重申其從多方面反對工程並表明可能採取法律行動, 假如城規會批准不合法工程。

27/2/2003 & 28/2/2003

    保護海港協會就城規會批准灣仔第二期填海工程申請司法覆核, 並於2003年2月28日獲接納。

31/3/2003

    審查機構開始公開仲裁, 過程最終共須100多天才能完結。

8/7/2003

    司法覆核的判決獲下發, 授予訴訟文件移送命令撤銷城規會對灣仔第二期填海工程所下的決定。

14/7/2003

    審查機構下發判決, 特別提到工程合約給予禮頓聯營過度慌忙, 拓展署的倉卒行為造成審查小組給予任何無效力的獨立建議。小組指出正確的手續, 就是拓展署要求所有投標公司重新進行競投。

17/7/2003

    保護海港協會要求城規會, 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局長和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局長, 急切地檢討現有及未來的海港填海計劃, 確保他們有根據判詞的觀點去遵守保護海港條例。

29/7/2003

    中環第三期填海工程的挖泥工序開始。

11/8/2003

    保護海港協會致信城規會, 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局長和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局長, 催促對方急切地進行檢討。

19/8/2003

    城規會回覆保護海港協會表示牽涉的填海方案須要幾個必需步驟去檢討分區計劃大綱核准圖(OZP), 確保他們有遵守判決和根據條例。

26/8/2003

    城規會申請直接向終審庭上訴, 躍過正常經上訴庭上訴步驟, 為其對灣仔填海工程所作的決定尋求法律上的裁定, 及根據法律原則下, 保護海港條例的詮釋。

26/8/2003

    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局長回覆保護海港協會 : “這是我們的意向 … 就有關獲批准的分區計劃大綱核准圖(OZP) 交還城規會檢討, 我們感到有此必要。”

27/8/2003

    保護海港協會致函城規會催促立即檢討各項填海工程, 同時強調, 在檢討前應立即停止所有填海工作。

4/9/2003

    終審庭表示確定審判日期為2003年9月19日至9月29日的可能性, 最終需由上訴委員會批准。

13/9/2003 & 16/9/2003

    中環第三期填海工程的石頭傾倒及打樁工作開始。

17/9/2003

    保護海港協會代表律師致函城規會, 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局長和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局長, 要求對方檢討未完工的中環第三期填海工程並停止繼續進行填海工作。

24/9/2003

    律政帥回覆保護海港協會: 「拓展署署長諮詢其顧問, 運輸署及路政署, 初步檢討過並確定, 要是中環第三期填海工程符合判決說明的三項準則。政府確信現時在進行中的填海工程有遵守那三項準則, 因此, 工程是合法的。」

26/9/2003 & 27/9/2002

    就中環第三期填海工程(CR3)申請司法覆核於2003年9月27日獲接納, 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局長宣佈所有有關CR3的海上工作將會暫時停止, 直到保護海港協會的暫緩令申請有結果為止。

3/10/2003

    聽取中環第三期填海工程的暫緩令申請。

6/10/2003

    裁決有關中環第三期填海工程的暫緩令申請下發。法庭沒有批出暫緩令, 基於保護海港協會的處境, 並未能為暫緩令所產生的損害提供擔保, 未能保障被告能夠恢復正在進行的工作直到2004年2月開始的司法覆核訴訟。

Posted by RealityMaster at November 4, 2003 11:57 P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