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疑政府誠信
關注摘要
有關第三期中環填海工程﹝CR3﹞應否落實進行一事,我們找出懷疑政府及城市規劃委員會﹝TPB﹞誠信的新證據。
1. 造成『既定事實』去擾亂法律訴訟
新的證據指出在保護海港協會﹝SPH﹞正尋求法庭在二零零三年十一月宣告有關保護海港條例﹝PHO﹞正確法律理解之際﹝見附表‘Order of Events’﹞,政府已迅速作出進行CR3的決定。
在二零零三年二月,政府急速地批出關於CR3的投標﹝參閱《投標投訴審裁組織規則14/7/03 》﹞,而正常的程序則需要作出再投標。投標投訴審裁組織在裁決中指出政府裁定投標是屬於「險峻的行為」,而沒有作出再投標 “rendered nugatory any substantive recommendation”。換而言之, “the circumstances present a fait accompli”。
對於沒有作出再投標,造成另一個『既定事實』而可能擾亂未解決之法律訴訟的真正原因,SPH甚表關注。就算 SPH 在十二月終審庭上訴獲得勝訴,一切去停止或回復海港原貌的工程, 便已經太遲或太昂貴。
2. 嚴重的利益衝突
整個填海工程的申請是由政府官員提出,該官員據保護海港條例亦有職責去保護和保存維多利亞港。該官員必須能証明他已嚴謹地、公正地、誠實地和完全按法律去審批CR3之填海建議。
TPB 需要提供有關複審CR3的詳細資料給公眾參考,尤其關於怎樣去決定是否符合WD2 的三個條件(迫切及現時需求;沒有其他可行方法;及造成最低的損壞)。雖然政府宣稱已經作出CR3的複審,但是一直而來都沒有提供有關複審CR3的時間表和過程的資料。
1. CR3 和 WD2 是有關連的
CR3 和灣仔發展計劃﹝WD2﹞必須一併審視,原因是這兩個項目有大程度重疊及互相關連,尤其是支持該兩個填海工程理由是建造中環灣仔繞道﹝CWB﹞。
2. 複審工作
在二零零三年七月七日對WD2的判決,有效地傳達了政府機關需要複審現時及將來的填海項目,務求該項目必須遵從PHO判決。此點不能作出異議:
• On 18 August 2003, the TPB noted that it:
“ … will take the necessary steps to review those draft OZPs involving reclamation schemes to ensure they comply with the Judgment and are within the law”.
• On 25 August, the Secretary for Housing, Planning & Lands (SHPL) said that:
“… it is our intention to recommend to the Chief Executive-in-Council to refer the relevant approved OZPs to the TPB for review, where found necessary”.
3. 誰人有責任複審?
SHPL承認TPB是適當的部門去複審所有項目﹝包括CR3﹞,而非政府單位。根據法律,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是沒有制定填海建議圖則的功能或權力,他的責任只是去批准TPB擬訂的分區大綱草圖 (Section 9(1)(a) TPO)。
4. 是否已履步行職責?
(甲) TPB 看來還沒有複審CR3。
(乙) 但是,政府單位已參與及完成複審。在二零零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DoJ 明確表明:
「… 聯同運輸及路政署,拓展署署長與其顧問已開始針對判決所指出的三個條件去複審CR3。政府滿意該填海工程符合三個條件, 並因此視填海工程為合法。
(丙) 無論如何, DTD、 TD 和 HD沒有向公眾解釋複審工作如何進行﹝就時間表和過程而言﹞。
(丁) 現時,政府已繼續CR3的填海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