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港的勝利
政府必須立即停止中環填海工程
終審法院作出清晰而毫不含糊的判決,一致贊同高等法院朱芬齡法官對保護海港條例 (“úØ該條例”úÀ) 的正確解釋。保護海港協會有限公司 (“úØ協會”úÀ) 敦促特區政府立即停止進行中環三期填海工程,並指示城市規劃委員會(“úØ城規會”úÀ)以終審法院今天頒佈判詞中的準則,正確地複審中環填海工程圖則。
協會主席陸恭蕙表示:「現時法律已被清晰介定,房屋規劃地政司有責任停止中環三期填海工程,以確保遵守法律,並防止維港被非法侵佔。」陸恭蕙稱「該複審必須真誠、徹底而並非草率地進行。」
終審法院就城規員會上訴申請推翻高等法院朱芬齡法官的判詞,今天頒下期待已久的判詞,判令協會勝訴。終審法院作為香港最高司法機構,現頒下最具權威的判詞,確認高等法院於二零零三年七月八日就該條例的解釋為正確無誤。
該條例由三部份組成: (甲) 所有公職人員及公共機構,皆有責任保護及保存海港; (乙) 指明海港為香港人的特別公有資產及天然財產;及 (丙) 設下反對填海的推定。終審法院聲明此三項準則為法定強制性原則,以指令各公職人員及機構行使他們的法定權力時,須慎重考慮保存及保護海港之原則及反對填海之推定。
終審法院解釋該反對填海的推定為一個強力的推定,有意推翻該推定的官員有重大責任。終審法院亦確立除非能符合“úØ有凌駕性公共需要測試”úÀ,否則不可填海。此乃一嚴緊之測試。此測試亦帶出下列要求 :-
(一) 令人信服及即時的需要,才可視為公共需要;
(二) 沒有其他合理的選擇;
(三) 該填海建議造成最輕微的損害;及
(四) 以上各項均需有令人信服的資料支持。
政府錯誤解釋該條例,而於過去七年刊憲意圖進行下列共584公頃面積之填海工程。如非本協會過去七年來採取的行動, 維港現已變成為一條河流。
年份 | 填海計劃 | 面積 | 政府的辯解 |
1996 | 青洲填海 | 190公頃 | a. 可讓168,000人居住 b. 交通設施的所在地 |
1998 | 中環第三期填海 | 38公頃 | a. 為辦公室及商業發展創造額外15公頃的土地 b. 賣地收益147.6億港元 c. 紓緩交通擠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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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 | 東南九龍填海(九龍灣) | 300公頃 | a. 可讓350,000人居住 |
1999 | 荃灣海灣 | 30公頃 | a. 興建住屋 |
2002 | 灣仔第二期填海 | 26公頃 | a. 提供康樂設施 b. 紓緩交通擠塞 |
現時終審法院已澄清該條例之正確解釋,政府應盡責地遵行法律責任,以保存及保護海港,並停止一切現在進行的填海工程。
正因為中環灣仔繞道及海濱長廊貫穿兩區, 灣仔及中環三期填海工程組成一個不可分割的計劃。現時灣仔填海工程每一部份 (包括繞道及海濱長廊) 均須經由城規會重新審視, 以決定是否符合終審法院頒令的準則。經考慮現時的公眾意見及交通研究報告, 城規會可能決定繞道並不能符合終審法院頒令的準則。
政府唯一合理及合乎邏輯的行動, 就是在城規會複審有結果之前, 停止進行中環三期填海工程。現時繞道中灣仔的部份命運未卜, 若政府容許進行中環三期填海是極不負責任的行為。
再者, 任何企圖牽制城規會對灣仔填海計劃重審之結果, 是不尊重終審法院的命令。容許中環三期填海工程進行可被視作此種行為。政府已被「投標投訴複審會」(由前任法官嘉倫先生主持) 指責批出中環填海三期工程合約時「極之倉卒」, 而政府此等「倉卒的行為」, 令到複審會不能作出任何有實質之建議。政府現時不可重犯此錯誤。
總括來說, 政府應立即停止所有中環三期填海工程,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應將中環三期填海工程圖發還城規會, 裨能有系統並詳細地複審中環三期及灣仔填海計劃。
陸恭蕙稱:「我希望現時事態清晰,政府會停止再為中環三期填海工程停工找藉口。」
協會謹此向各代表協會之大律師及律師致以衷心謝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