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nuary 09, 2004

維港的勝利

維港的勝利
政府必須立即停止中環填海工程

終審法院作出清晰而毫不含糊的判決,一致贊同高等法院朱芬齡法官對保護海港條例 (“úØ該條例”úÀ) 的正確解釋。保護海港協會有限公司 (“úØ協會”úÀ) 敦促特區政府立即停止進行中環三期填海工程,並指示城市規劃委員會(“úØ城規會”úÀ)以終審法院今天頒佈判詞中的準則,正確地複審中環填海工程圖則。

協會主席陸恭蕙表示:「現時法律已被清晰介定,房屋規劃地政司有責任停止中環三期填海工程,以確保遵守法律,並防止維港被非法侵佔。」陸恭蕙稱「該複審必須真誠、徹底而並非草率地進行。」

終審法院就城規員會上訴申請推翻高等法院朱芬齡法官的判詞,今天頒下期待已久的判詞,判令協會勝訴。終審法院作為香港最高司法機構,現頒下最具權威的判詞,確認高等法院於二零零三年七月八日就該條例的解釋為正確無誤。

該條例由三部份組成: (甲) 所有公職人員及公共機構,皆有責任保護及保存海港; (乙) 指明海港為香港人的特別公有資產及天然財產;及 (丙) 設下反對填海的推定。終審法院聲明此三項準則為法定強制性原則,以指令各公職人員及機構行使他們的法定權力時,須慎重考慮保存及保護海港之原則及反對填海之推定。

終審法院解釋該反對填海的推定為一個強力的推定,有意推翻該推定的官員有重大責任。終審法院亦確立除非能符合“úØ有凌駕性公共需要測試”úÀ,否則不可填海。此乃一嚴緊之測試。此測試亦帶出下列要求 :-

(一) 令人信服及即時的需要,才可視為公共需要;
(二) 沒有其他合理的選擇;
(三) 該填海建議造成最輕微的損害;及
(四) 以上各項均需有令人信服的資料支持。

政府錯誤解釋該條例,而於過去七年刊憲意圖進行下列共584公頃面積之填海工程。如非本協會過去七年來採取的行動, 維港現已變成為一條河流。

























年份 填海計劃 面積 政府的辯解
1996 青洲填海 190公頃 a. 可讓168,000人居住

b. 交通設施的所在地
1998 中環第三期填海 38公頃 a. 為辦公室及商業發展創造額外15公頃的土地

b. 賣地收益147.6億港元

c. 紓緩交通擠塞

 

1998 東南九龍填海(九龍灣) 300公頃 a.  可讓350,000人居住
1999 荃灣海灣 30公頃 a.  興建住屋
2002 灣仔第二期填海 26公頃 a. 提供康樂設施

b. 紓緩交通擠塞

現時終審法院已澄清該條例之正確解釋,政府應盡責地遵行法律責任,以保存及保護海港,並停止一切現在進行的填海工程。

正因為中環灣仔繞道及海濱長廊貫穿兩區, 灣仔及中環三期填海工程組成一個不可分割的計劃。現時灣仔填海工程每一部份 (包括繞道及海濱長廊) 均須經由城規會重新審視, 以決定是否符合終審法院頒令的準則。經考慮現時的公眾意見及交通研究報告, 城規會可能決定繞道並不能符合終審法院頒令的準則。

政府唯一合理及合乎邏輯的行動, 就是在城規會複審有結果之前, 停止進行中環三期填海工程。現時繞道中灣仔的部份命運未卜, 若政府容許進行中環三期填海是極不負責任的行為。

再者, 任何企圖牽制城規會對灣仔填海計劃重審之結果, 是不尊重終審法院的命令。容許中環三期填海工程進行可被視作此種行為。政府已被「投標投訴複審會」(由前任法官嘉倫先生主持) 指責批出中環填海三期工程合約時「極之倉卒」, 而政府此等「倉卒的行為」, 令到複審會不能作出任何有實質之建議。政府現時不可重犯此錯誤。


總括來說, 政府應立即停止所有中環三期填海工程,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應將中環三期填海工程圖發還城規會, 裨能有系統並詳細地複審中環三期及灣仔填海計劃。

陸恭蕙稱:「我希望現時事態清晰,政府會停止再為中環三期填海工程停工找藉口。」

協會謹此向各代表協會之大律師及律師致以衷心謝意。

Posted by RealityMaster at 01:25 PM | Comments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