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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資料

高 等 法 院 灣 仔 填 海 計 劃 之 判 決

自從最近高等法院朱芬齡女法官, 判決本會申請之司法覆核勝訴, 推翻城市規劃委員會對灣仔填海之決定以來, 社會上有些人仕對判詞的影響, 發表了一些誤導性和不合理的批評。 故此本會有必要, 發出此立場聲明書, 以澄清該判詞的內容及影響。

在判詞中, 法庭接受本會對該條例之解釋, 並指出:-

“I“ 以本席意見, 填海工程之目的和幅度, 應當每項獨立地以下列三個 ”
條件評估:-

(1) 必須是有無可爭議, 有淩駕性, 和迫切性的需要;
(2) 並無其他可行選擇; 及
(3) 對海港造成最少損害。

再者, 法官判定, “所作的填海決定, 必須是以客觀和有說服力的證據支持, 才可滿足法定的責任”。

按該判詞的原則, 是必須有真正的迫切性, 和比海港更重要的用途, 才容許進行填海。該用途必須並沒有任何其他可行方法可滿足, 並且該工程對海港, 必須造成最少的損害。本會希望經該判詞, 能拯救維多利亞港, 免受過度和非必要的填海破壞。

一方面為了保護海港的僅餘部份, 另一方面為發展香港, 成為世界級城市, 及讓市民享用海港, 而提供基建設施, 該判詞作出了一個合情合理的平衡。判詞中譴責過度和無必須的填海, 指出應當為我們的後代, 保留此獨特而珍貴的天然海港。

灣仔填海計劃中, 政府之填海建議, 是為出產26公頃土地,來進行下列用途:-

中環灣仔繞道 - 7 公頃
公眾海濱長廊及露天地方 - 6 公頃
海心公園 - 3 公頃
商業、酒店、娛樂, 及展覽中心 - 10 公頃

本會申請司法覆核, 是反對後兩項填海之理由, 即政府填海來出產10公頃之土地, 準備將售予私人發展商, 作商業和其他發展之用途, 與及填海為興建絕無需要, 和連政府也不支持的3公頃海心公園。

法庭指出, 城規會錯誤詮釋保護海港條例, 引用了由政府提供, 觀點錯誤的法律意見, 以為只要城規會, 認為有足夠的公眾利益, 便可批准填海。

在判詞中, 法官判定城規會的詮釋, 是違反了該條例的原意, 該條例規定,所有公職人員和公共機構, 須將海港視為 “港人的特別公有資產和天然財產而受到保護和保存”。 法官在判詞中, 清楚指出因為: “海港現在已經非常珍貴”, 所以: “所有公職人員和各政府部門, 都有責任, 珍惜海港現有的僅餘部份”。.

本會被少數人仕無理指責, 阻延興建中環灣仔繞道。這是不準確的。本會一向支持, 興建中環灣仔繞道, 及公眾海濱長廊。本會早於四年前, 在政府首次進行灣仔填海公眾諮詢時, 已清楚解釋本會立場。

本會亦在城規會的聆訊中, 多次向政府及城規會, 指出他們的錯誤決定, 將會引致的嚴重後果, 但可惜政府及城規會, 置之不理。故此他們必須承擔此不幸的後果, 浪廢時間、公帑, 和雙方的訴訟費。

一名城規會委員, 最近公開指責本會獲得之判詞, 將會阻礙大眾享用海港。這亦是不真確的。他清楚知道, 本會一向支持大眾享用海港之權益, 例如興建公眾可享用之海濱長廊, 而我們所反對的, 是政府以此作填海之藉口, 大量出產土地, 來出售給私人發展商, 現在灣仔之填海計劃, 就是一個好例子。

為了興建必須的基建, 例如中環灣仔繞道, 和海濱長廊, 其實只需填出13公頃土地, 即城規會所批准之26公頃填海的一半而已。因此法官在判詞中指出: “城規會只是借題進行基建發展, 而乘機大規模填海, 以作其他無需要的發展”。

直至現在, 差不多半個海港, 即3,000公頃 (11.5 平方英哩) 經已被填去, 但政府方面仍然準備, 繼續進行下列超過 600 公頃 (2.5 平方英哩) 之填海。本會希望鑑於該判詞, 政府及城規會, 立刻檢討這些進行中和計劃中之填海工程。

1. 中環填海 5. 九龍角填海
2. 灣仔填海 6. 尖沙咀東填海
3. 九龍灣填海 7. 油塘灣填海
4. 青洲填海 8. 九號碼頭發展

該判詞對現在及下一代的香港人, 都是非常重要的。它確認根據保護海港條例, “海港是香港人的特別公有資產和天然財產”的原則。因此按法律規定, 海港是屬於你們及每一個香港人的。因為海港是你們的資產, 你們有責任照顧它, 亦有權決定,是否讓它被政府之填海計劃, 破壞和吞噬。你們應該站起來, 積極地保護海港。

本會經已付出八年的心血和努力, 盡力為香港人, 保護和保存海港。 現在應該是你們接棒的適當時間。

二零零三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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