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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局經常以市民對基建、交通及休憩用地有需求而建議填海,暗示填海的目的是為了社會的褔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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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填海獲得土地之後,當局可以向城規會申請將該些土地轉變用途,劃為發展之用,把原來填海的目的置之不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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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填海得來的土地轉變用途的例子:

(a) 西九龍填海(340公頃)── 此大幅填海計劃,當局本來提出的理由是要興建公園,但後來卻將土地的用途改為商業及文化發展。政府現還在沒有足夠的監管下,提出實行「單一投標」,讓一個 發展商可以在缺乏公眾諮詢的情況下,於未來30年任意發展。

(b) 中環填海第一期工程(20公頃)── 舊中環巴士總站及油麻地小輪碼頭的土地已轉為商業發展用途,而巴士站及碼頭將會被搬到中環填海第三期工程的土地上。

(c) 大會堂、花園及天星碼頭 ── 這塊填海得來的土地可能會改變為商業發展用途。

(d) 中環填海第二期工程(添馬鑑)── 這個1994年竣工的填海計劃,當局曾於2000年建議由原來的「政府、機構或社區」用途改為商業用途,目的是要賣地予發展商,後來因為公眾壓力而被迫擱置。

(e) 北角 ── 「北角分區計劃大綱草圖編號S/H8/15」本來將北角臨近新海岸線上一個大的休憩場地劃為「休憩用地」,當局後來在2002年10月把該處的土地用途改變來興建政府辦公室。

(f) 遮打花園 ── 這片填海得來的土地曾於1995年因建議興建新的立法局大樓而面臨改變土地用途的危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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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土地用途的改變,我們不可以循法律途徑索償,《保護海港條例》不能有效地保護填海得來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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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任何填海工程的目標及程度必須首先受到嚴格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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