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vember 28, 2003

中環灣仔繞道興建需要之初步意見

作者:Geoffrey Rogers and John Patient


歷史背景

歷史上,全世界的政府都會興建公路,以滿足預期增加的人流及物流需求,而興建公路的幅度及速度視乎兩個因素:一是可用的空間,二是經濟增長的速度;經濟增長的速度不單帶來對道路的需求,亦帶來庫房的收入用以支付興建基建的費用。

在很多城市裡,良好的公共交通工具減低了私家車對道路的需求,而一般來說,城市人口愈稠密及就業率愈高,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就愈多,香港亦不例外,市民經常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出入。但是,高質素公共交通工具的提供不會影響高級行政人員使用私家車,也不會影響一些與工作有關但不是固定及旅途不遙遠的交通往。

一般而言,大多數政府都會緩慢地興建新基建以應付需求,這些需求會按經濟情況及隨着時日變動。興建新公路的理由,除了公路會帶來整體道路交通(人流及物流)的經濟效益之外,亦可能帶來環境上的好處,尤其是興建繞道,因為繞道可以將直通交通帶離市中心的道路。

在英國很多市鎮內,繞道的興建計劃是一套完整的改善工程──興建繞道之餘,更在市中心改善交通設計,務求把繞道減少的交通流量所帶來的好處「鎖定」。改善市中心的交通設計,典型的方法包括加設行人專用區、改善街道設計及其他環境方面的改善方案。

但是,有些城市現今已到了缺乏空間及關注環境的階段,他們放棄興建新的道路而選擇採用道路收費計劃,以減少繁忙時間和一些地區的交通流量,倫敦及新加坡就是例子。
香港與其他國家的情況一樣,市民是否買車決定於擁有車輛的成本及維修費用,當市民的可支配收入的增長高於擁有車輛的成本,他們才會購買更多車輛,所以,「擁有車輛」是有其固有限制的,但「使用車輛」則沒有此固有限制。道路收費計劃,例如倫敦及新加坡所採用的一種,就是集中限制「使用車輛」,這些收費計劃因應時間及地點設限,但不影響市民擁有車輛的數目。


中環及灣仔可見的問題

我們對中環及灣仔作出檢討,初步發現以下與交通有關的問題,這些問題在工作天持續可見:

* 污染
* 行人及車輛很大程度的衝突
* 交通緩慢
* 為了應付繁忙時間的交通而大量出現的單程路線,以及不准轉向的安排
* 「區內服務性交通」和「直通交通」之間很大程度的衝突
* 行人路狹窄
* 由於停車等候的限制,用來上落乘客及貨物的路邊位置不足
* 道路的分級不清晰,功能重疊

我們亦發現,干諾道中、夏慤道及告士打道作為主要的東西行路線,以及被界定為市內的主幹道,都低於其標準。主幹道的目的是連接主要的市中心地區,主幹道上的交通基本上是往來這些較遠地區的車輛,並盡量減少行人活動,而主幹道上的各個道路交界處應相距一公里或以上。但是,我們發現干諾道中、夏慤道及告士打道上卻有很多側路的交界處,它們可以是斷斷續續的支路,亦有為了確保交界處上交通順暢而興建的天橋及隧道,例如在畢打街及紅綿路上的天橋及隧道;干諾道中、夏慤道及告士打道沿路上更有很多巴士站。

該些支路的激增,造成很多車輛曲折穿行及交通匯合的問題,當局於是加上一列列的雙白線,以控制這些問題;沿路很多巴士停站及開行亦使問題惡化。

最後,我們也發現,告士打道的交通亦因為排隊進入紅磡海底隧道的車輛而十分擠塞,所有其他的交通活動都被排隊的車輛所阻礙。


有關中環及灣仔道路計劃的整套建議

興建中環灣仔繞道必須包括一系列措施,以鎖定繞道減少該地區交通所帶來的好處。

這些措施可以包括:

* 將告士打道、夏慤道及干諾道降級為「幹路」
* 檢討道路的分級和通往區內的交通路線,以簡化及改善由告士打道、夏慤道及干諾道出入的交通
* 實施悠閒式交通措施及設立行人專用區,把不合適的交通迫走
* 從可能的地區,將一些本來不適合的巴士路線及站頭轉移到告士打道、夏慤道及干諾道
* 更重視「區內服務性交通」的需要
* 調整及平衡紅磡海底隧道及西區海底隧道的收費水平,令繞道啓用後有較多車輛使用西區海底隧道


繞道及地面道路的最低實用要求

中環灣仔繞道如得以興建,我們相信政府的計劃(不包括填海建議)是一個「最低程度」的計劃,繞道只會在其頭尾兩端及中間有交匯處,而中間的交匯處應該位於香港會議展覽中心。繞道亦會填補現時港島北岸主幹道網絡中所缺的一環。

如果為中環灣仔繞道及其交匯處進行檢討,我們建議重新考慮繞道及港島之間的連繫,特別是在會展及銅鑼灣這兩個交匯處進行所有方向的交通轉向,以令繞道得到充分的利用,尤其是讓由灣仔及銅鑼灣地區向西行的車輛盡用繞道。此舉更是踏出一大步,令從灣仔及銅鑼灣地區而來的交通直接使用西隧,亦移走中環地區不必要的交通,所以,分層的迴旋處應比沒有交通管制的支路更能提供一個簡單的解決方法。填海計劃還包括興建一些地面道路,但這些地面道路可以視乎填海計劃的發展數量而減低興建的規模;然而國際金融中心一帶的設計是以填海土地上會興建地面道路為基礎的,該些地面道路可以解決國金一帶的交通問題,若減少興建地面道路對國金一帶來說將會是一個問題。

若填海土地上有新發展的大廈,地面道路應該只為這些大廈之間提供區內的連繫,而不是興建第二條東西行幹線,方法是減低該些地面道路的容量及加設交通燈號管制的交界處。


考慮其他方案

香港政府、交通工程顧問及規劃師多年來研究中環及灣仔的問題,公平地說,現時中環及灣仔的情況是經過長期的交通工程解決方法及小型基建改善工程所作出的微調累積而成的,我們相信已經沒有類似的工程可以帶來重大的改善。

要大規模改善該些地區的情況,現時交通流量的水平必須降低,並保持下去,這樣才會有助上述改善計劃的推行。

降低交通流量的水平是必須的,而唯一可行的方法是利用一些道路收費的方式來「控制需求」,但必須確保收費方式適合香港的情況。

增加隧道收費也可以是一個方法,而增幅要足以充分減少來往港島的交通,以令中環及灣仔的交通流量亦得以減少,但此方法的成功有一個條件,就是大部分的過海交通是來自或者駛往中環及灣仔或是途經中環及灣仔。

第二個選擇是實施電子道路收費計劃,增加車輛在中環及灣仔路面上行駛的成本,而收費要高至一個水平以產生減少中環及灣仔交通流量的效果,這方案有一個好處,就是可以更嚴格選取目標地點。

上述兩個方案都要求當局大幅改變政策方向──由逐步增加道路網的容量以滿足需求轉變為控制需求以配合道路網的容量。兩個方案都需要隨時日不斷增加收費,這樣,阻嚇作用才不會因通貨膨脹及可支配收入的一般性增加而受到削弱。


總結

為了及早改善環境及一些運作上的原因,減少中環及灣仔交通流量是需要的。我們不要忘記,現時道路的設計方式有其「外在成本」,這些「外在成本」卻從來沒有放進整條交通成本方程式之內作出計算。當公眾認識到很多交通改善後的好處,以及有一整套措施把該些好處「鎖定」,決策者就會較為容易說服公眾去接受道路收費計劃。

Posted by RealityMaster at 11:41 AM

November 27, 2003

選擇二: 刪除中環灣仔繞道

另一個可能的中環、灣仔與銅鑼灣海岸
選擇二: 刪除中環灣仔繞道

撮要

建議是概念性的,以可持續發展原則、優質的都市設計及景觀設計為基礎。

基本假設

1. 機場快綫的掉車隧道需要完成;

2. 為了興建上述掉車隧道,天星碼頭需要遷移;

3. 中環灣仔繞道將不會興建,另一些交通管理的措施將在中環及灣仔實施,以控制該些地區的交通;

4. 只容許興建有限度及小型的公眾休憩設施,讓市民享受海濱及海港;及

5. 需要新建的地面道路數目會減至最少,因為沒有新發展項目,以及主要道路會被降級。


為中環而作出的建議

可減少超過100米的填海闊度,而且僅限於天星碼頭及添馬艦一帶,海濱剩餘的現存公地會重新設計為一個海濱休憩區。

一個與現有碼頭較相近的新位置可以給天星小輪使用,而新的皇后碼頭會在現在的皇后碼頭附近,一個面積大約3.9公頃的海濱公園可以在天星碼頭附近興建。

一條新的東西行車道路「北方道」將自國際金融中心的民暢街伸延,連接灣仔的鴻興道,「北方道」的路線主要是充分利用現有的道路,例如龍匯道、會議道及鴻興道。

填海後的土地主要成為一個公眾海濱休憩區,只准興建兩層高、以海濱商業及娛樂為用途的建築物。

中環填海的總面積大約為4.5公頃,而政府的計劃則是25公頃。


為灣仔而作出的建議

灣仔區沒有填海計劃,現有環繞香港會議展覽中心的海濱休憩區將作出改善,灣仔渡海碼頭則保留不變,但會興建一條木板鋪成之行人路,以連接東面及以前的貨物裝卸區。

以前的貨物裝卸區可以成為一個生氣勃勃的海濱活動區,用作水上活動及娛樂節目舉行的場地、公眾上岸的地方及觀光船碇泊處,亦可有餐廳及零售活動。

現有的灣仔公眾泳池及灣仔運動場保持不變,灣仔區沒有其他發展建議。

建議中遊艇會西面的遊艇碇泊區被删去,原因是銅鑼灣避風塘保留足夠的水面供遊艇碇泊。

此區填海的闊度減少了50至100米,而填海面積是零,政府的計劃則是14.6公頃。


為銅鑼灣而作出的建議

不興建中環灣仔繞道,現有遊艇會的設施不受影響,故不需加建遊艇碇泊區。

建議中的九鐵隧道需要在世貿中心及怡東酒店前面的填海土地上建造通風口,此舉亦會除去一些死水地帶,現有的向東的海岸將被保留及改善,可以復修成一個更自然的環境。

删去海心公園。

一條連續不斷、10米闊的行人海濱長廊沿着避風塘的東邊伸延至北角,使用現有的公地或加設一條木板鋪成之道路便可做到。

在適當地方,填海的闊度可以減少超過100米,而填海面積大約是0.7公頃,政府的計劃(包括海心公園)則是12.2公頃。

請按一下,放大下面的圖像。

Posted by RealityMaster at 11:59 AM

選擇一: 包含中環灣仔繞道

另一個可能的中環、灣仔與銅鑼灣海岸
選擇一: 包含中環灣仔繞道

撮要

建議是概念性的,以可持續發展原則、優質的都市設計及景觀設計為基礎。

基本假設

1 機場快綫的掉車隧道需要完成;

2 為了興建上述掉車隧道,天星碼頭需要遷移;

3 中環灣仔繞道將以隧道的形式,興建於填海的土地上;

4 在填海的土地上,只容許興建有限度及小型的公眾休憩設施;及

5 減低道路的數量及規模。


為中環而作出的建議

可減少大約60至100米的填海闊度,填海亦緊貼中環灣仔繞道的曲線。

一個與現存碼頭相近的新位置可以給天星小輪使用,現存的7號碼頭及建議中的8號碼頭成為公眾碼頭,以取代卜公碼頭及皇后碼頭,一個面積大約3.9公頃的海濱公園可以在天星碼頭附近興建。

一條新的東西行車道路「北方道」將自國際金融中心的民暢街伸延,再連接灣仔的鴻興道,「北方道」的路線主要是充分利用現有的道路,例如龍匯道、會議道及鴻興道。

填海後的土地主要是一個公眾海濱休憩區,只准興建兩層高、以海濱商業及娛樂為用途的建築物。

中環填海的總面積大約為15公頃,而政府的計劃則是25公頃。


為灣仔而作出的建議

填海緊貼繞道的曲線,灣仔渡海碼頭被遷移,而該處應發展成為一個在公眾海濱休憩區上具旅遊特色的碼頭。

現有的灣仔公眾泳池及灣仔運動場保持不變,灣仔區沒有其他發展建議。

建議中遊艇會西面的遊艇碇泊區被删去,原因是銅鑼灣避風塘保留足夠的水面供遊艇碇泊。

此區填海的闊度減少了50至100米,而填海面積大約是8.7公頃,政府的計劃則是14.6公頃。


為銅鑼灣而作出的建議

中環灣仔繞道從地底升起變成一道橋樑連接東區走廊,所以在避風塘填海已沒有需要,供船隻碇泊的水面應該足夠。新建的橋樑應該有設計特色,而不是視覺的障礙物。

建議中的九鐵隧道需要在世貿中心及怡東酒店前面的填海土地上建造通風口,此舉亦會除去一些死水地帶,現有的向東的海岸將被保留及改善,可以復修成一個更自然的環境。

删去海心公園。

一條連續不斷、10米闊的行人海濱長廊沿着避風塘的東邊伸延至北角,使用現有的公地或加設一條木板鋪成之道路便可做到。

在適當地方,填海的闊度可以減少超過100米,而填海面積大約是1.4公頃,政府的計劃(包括海心公園)則是12.2公頃。

請按一下,放大下面的圖像。

Posted by RealityMaster at 11:55 AM

November 04, 2003

中環及灣仔填海工程事件簿

4/1/ 2002
    邀請参與中環填海第三期工程投標預審被刊登。

12/8/2002

    五工程商被邀參與工程合約投標, 截止日為2002年10月11日 。

30/9/2002

    投標截止日延至2002年11月8日 。

31/102002

    投標截止日再度延期至2002年11月22日 。

29/11/2002

    保護海港協會(SPH)出席城規會(TPB)就灣仔發展計劃基礎上(灣仔第二期填海工程)與保護海港條例相抵觸的反對意見聽證會。SPH忠告TPB有關計劃不合法, 倘若計劃被批准, 協會可能採取法律行動。

17/12/ 2002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批准中環填海計劃(第三期) 23.11公頃 目的為以下項目作預備 :


     - 基建用地, 包括中環灣仔繞道

     - 文化及政府設備

     - 商業發展

     - 戶外平臺 (海濱長廊?) 及

     - 戶外空間

23/12/2002

    中環第三期填海工程投標價公報。

27/12/2002

    中環第三期填海工程刊憲

7/1/2003

    保護海港協會獲知其反對意見被城規會拒絕, 遂發信通知城規會, 將開始有關灣仔第二期填海工程的司法覆核。

10/1/2003

    城規會為新規劃的灣仔第二期填海工程刊憲。

30/1/2003

    中央投標委員會(CTB)會晤拓展署(TDD)商討已呈交的中環第三期填海工程標書。TDD及其顧問於2003年1月28日提出建議, 將工程合約批予中國海外。會議其間, TDD告知CTB有關保護海港協會就灣仔填海工程申請司法覆核, 可能會對分區計劃大綱核准圖(OZP)的授權做成延誤, 轉而影響中環灣仔繞道工程(CWB)的授權。, CTB 要求TDD具體化根據標書時間表正在進行的CWB最新評估。

6/2/2003

    中央投標委員會(CTB)再次會面。拓展署(TDD)注意到根據標書時間表正在進行的中環灣仔繞道工程(CWB)有縮減的機會, 可是政府卻要CWB在中環第三期填海工程施工期內加緊進行。“選擇在完成填海工程後, 發出新的指示去完成CWB將會是非常破壞性的, 這不會有利於公眾利益” 。CTB提出建議, 將工程合約批予禮頓-中國建築-宏安聯營公司(禮頓聯營)。

7/2/2003

    SFST 批准中央投標委員會的建議, 將工程合約批予禮頓聯營。

8/2/2003

    投標公司, 中國海外, 要求會見拓展署署長討論有關的投標項目。

10/2/2003

    有關中環第三期填海工程合約批予禮頓聯營的信件發出, 合約開始日期為2003年2月28日。中國海外繼續尋求會見拓展署署長的機會, 要求保留合約直至事件被澄清。另一投標公司, 五洋建設株式會社(五洋建設) 同樣要求保留合約。

11/2/2003

    拓展署署長通知中國海外有關的工程合約已批予禮頓聯營。

12/2/2003

    中國海外向審查機構就懷疑競投頂目違反世貿採購協定提出控訴。隨後, 其他投標公司同樣提出控訴。

14/2/2003

    保護海港協會出席城規會另一次有關新規劃的灣仔第二期填海工程的反對意見聽證會, 重申其從多方面反對工程並表明可能採取法律行動, 假如城規會批准不合法工程。

27/2/2003 & 28/2/2003

    保護海港協會就城規會批准灣仔第二期填海工程申請司法覆核, 並於2003年2月28日獲接納。

31/3/2003

    審查機構開始公開仲裁, 過程最終共須100多天才能完結。

8/7/2003

    司法覆核的判決獲下發, 授予訴訟文件移送命令撤銷城規會對灣仔第二期填海工程所下的決定。

14/7/2003

    審查機構下發判決, 特別提到工程合約給予禮頓聯營過度慌忙, 拓展署的倉卒行為造成審查小組給予任何無效力的獨立建議。小組指出正確的手續, 就是拓展署要求所有投標公司重新進行競投。

17/7/2003

    保護海港協會要求城規會, 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局長和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局長, 急切地檢討現有及未來的海港填海計劃, 確保他們有根據判詞的觀點去遵守保護海港條例。

29/7/2003

    中環第三期填海工程的挖泥工序開始。

11/8/2003

    保護海港協會致信城規會, 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局長和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局長, 催促對方急切地進行檢討。

19/8/2003

    城規會回覆保護海港協會表示牽涉的填海方案須要幾個必需步驟去檢討分區計劃大綱核准圖(OZP), 確保他們有遵守判決和根據條例。

26/8/2003

    城規會申請直接向終審庭上訴, 躍過正常經上訴庭上訴步驟, 為其對灣仔填海工程所作的決定尋求法律上的裁定, 及根據法律原則下, 保護海港條例的詮釋。

26/8/2003

    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局長回覆保護海港協會 : “這是我們的意向 … 就有關獲批准的分區計劃大綱核准圖(OZP) 交還城規會檢討, 我們感到有此必要。”

27/8/2003

    保護海港協會致函城規會催促立即檢討各項填海工程, 同時強調, 在檢討前應立即停止所有填海工作。

4/9/2003

    終審庭表示確定審判日期為2003年9月19日至9月29日的可能性, 最終需由上訴委員會批准。

13/9/2003 & 16/9/2003

    中環第三期填海工程的石頭傾倒及打樁工作開始。

17/9/2003

    保護海港協會代表律師致函城規會, 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局長和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局長, 要求對方檢討未完工的中環第三期填海工程並停止繼續進行填海工作。

24/9/2003

    律政帥回覆保護海港協會: 「拓展署署長諮詢其顧問, 運輸署及路政署, 初步檢討過並確定, 要是中環第三期填海工程符合判決說明的三項準則。政府確信現時在進行中的填海工程有遵守那三項準則, 因此, 工程是合法的。」

26/9/2003 & 27/9/2002

    就中環第三期填海工程(CR3)申請司法覆核於2003年9月27日獲接納, 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局長宣佈所有有關CR3的海上工作將會暫時停止, 直到保護海港協會的暫緩令申請有結果為止。

3/10/2003

    聽取中環第三期填海工程的暫緩令申請。

6/10/2003

    裁決有關中環第三期填海工程的暫緩令申請下發。法庭沒有批出暫緩令, 基於保護海港協會的處境, 並未能為暫緩令所產生的損害提供擔保, 未能保障被告能夠恢復正在進行的工作直到2004年2月開始的司法覆核訴訟。

Posted by RealityMaster at 11:57 PM

中環及灣仔填海工程

中環及灣仔填海工程

懷疑政府誠信

關注摘要


有關第三期中環填海工程﹝CR3﹞應否落實進行一事,我們找出懷疑政府及城市規劃委員會﹝TPB﹞誠信的新證據。

1. 造成『既定事實』去擾亂法律訴訟

新的證據指出在保護海港協會﹝SPH﹞正尋求法庭在二零零三年十一月宣告有關保護海港條例﹝PHO﹞正確法律理解之際﹝見附表‘Order of Events’﹞,政府已迅速作出進行CR3的決定。

在二零零三年二月,政府急速地批出關於CR3的投標﹝參閱《投標投訴審裁組織規則14/7/03 》﹞,而正常的程序則需要作出再投標。投標投訴審裁組織在裁決中指出政府裁定投標是屬於「險峻的行為」,而沒有作出再投標 “rendered nugatory any substantive recommendation”。換而言之, “the circumstances present a fait accompli”。

對於沒有作出再投標,造成另一個『既定事實』而可能擾亂未解決之法律訴訟的真正原因,SPH甚表關注。就算 SPH 在十二月終審庭上訴獲得勝訴,一切去停止或回復海港原貌的工程, 便已經太遲或太昂貴。

2. 嚴重的利益衝突

整個填海工程的申請是由政府官員提出,該官員據保護海港條例亦有職責去保護和保存維多利亞港。該官員必須能証明他已嚴謹地、公正地、誠實地和完全按法律去審批CR3之填海建議。

TPB 需要提供有關複審CR3的詳細資料給公眾參考,尤其關於怎樣去決定是否符合WD2 的三個條件(迫切及現時需求;沒有其他可行方法;及造成最低的損壞)。雖然政府宣稱已經作出CR3的複審,但是一直而來都沒有提供有關複審CR3的時間表和過程的資料。


背景

1. CR3 和 WD2 是有關連的

CR3 和灣仔發展計劃﹝WD2﹞必須一併審視,原因是這兩個項目有大程度重疊及互相關連,尤其是支持該兩個填海工程理由是建造中環灣仔繞道﹝CWB﹞。

2. 複審工作

在二零零三年七月七日對WD2的判決,有效地傳達了政府機關需要複審現時及將來的填海項目,務求該項目必須遵從PHO判決。此點不能作出異議:

• On 18 August 2003, the TPB noted that it:

“ … will take the necessary steps to review those draft OZPs involving reclamation schemes to ensure they comply with the Judgment and are within the law”.

• On 25 August, the Secretary for Housing, Planning & Lands (SHPL) said that:

“… it is our intention to recommend to the Chief Executive-in-Council to refer the relevant approved OZPs to the TPB for review, where found necessary”.

3. 誰人有責任複審?

SHPL承認TPB是適當的部門去複審所有項目﹝包括CR3﹞,而非政府單位。根據法律,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是沒有制定填海建議圖則的功能或權力,他的責任只是去批准TPB擬訂的分區大綱草圖 (Section 9(1)(a) TPO)。

4. 是否已履步行職責?

(甲) TPB 看來還沒有複審CR3。

(乙) 但是,政府單位已參與及完成複審。在二零零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DoJ 明確表明:

「… 聯同運輸及路政署,拓展署署長與其顧問已開始針對判決所指出的三個條件去複審CR3。政府滿意該填海工程符合三個條件, 並因此視填海工程為合法。

(丙) 無論如何, DTD、 TD 和 HD沒有向公眾解釋複審工作如何進行﹝就時間表和過程而言﹞。

(丁) 現時,政府已繼續CR3的填海工程。

Posted by RealityMaster at 11:36 PM